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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长三角、汾谓平原大气治理攻坚方案公布!钢铁行业需要这样做

    发布:2022-09-21    阅读:次  【打印此页】

    为落实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“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”任务要求,近日,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省(市)政府联合印发《长三角地区2019-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以及《汾渭平原2019-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。
    其中涉及钢铁行业的内容具体整理如下:
    1《长三角地区2019-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
    (一)调整优化产业结构
    1.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。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化工、钢铁、建材、焦化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、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,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,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,确保按时完成。加快推进炉龄较长、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.3米焦炉压减工作。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,推进沿江、沿湖、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、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。
    2.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。各省(市)要按照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相关要求,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,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,系统组织开展工作。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,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、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;积极协调相关资源,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。2019年12月底前,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号、4号焦炉及4号自备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改造;江苏省完成35家、82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。
    3.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。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,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,按照“淘汰一批、替代一批、治理一批”的原则,全面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。各省(市)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,确定分年度重点治理项目。
    4.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。各地要加强指导帮扶,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,组织编制“一厂一策”方案。
    2019年12月底前,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。
   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。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、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。按照“应收尽收、分质收集”的原则,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。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,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工作。
   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。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
    (二)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
    1.夯实应急减排清单。各地应根据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》,按照Ⅲ级、Ⅱ级、Ⅰ级应急响应时,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%、20%和30%以上的要求,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,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,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。
    2.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。对重点行业中钢铁、焦化、炭素、铜冶炼、陶瓷、玻璃、石灰窑、炼油和石油化工、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等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,各地应严格评级程序,细化分级办法,确定A、B、C级企业,实行动态管理。原则上,A级企业生产工艺、污染治理水平、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,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;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,适当减少减排措施;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%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;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,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,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,实施差异化管控。对非重点行业,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、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,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。
    (三)加强基础能力建设
   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。生态环境部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等VOCs排放相关监测技术规范。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,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%的要求,对未达到要求的实施整治。2019年12月底前,各地应将石化、化工、船舶制造、汽车制造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,以及涉冲天炉、玻璃熔窑、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、耐火材料焙烧窑(电窑除外)、炭素焙(煅)烧炉(窑)、石灰窑、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,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,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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